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