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