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