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