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