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