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