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