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百零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