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二节 责任主体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