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陆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以及农业与粮食安全、健康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城市与人居环境、气候变化敏感产业、文化遗产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提升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