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一千零二十条有效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