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尚未生效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