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尚未生效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