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尚未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