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共享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