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压实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