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第四十八条尚未生效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耕地用养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适度休耕,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