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鼓励耐盐碱农作物选育、种植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盐碱地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实施盐碱耕地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开展治理改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