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并及时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国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位置、范围以及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