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和相关标准,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布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