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第三十条尚未生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一)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三)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补充耕地的其他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