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一)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三)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补充耕地的其他土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