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尽量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