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安排、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