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十五条未标注第二款修改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十一、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删除第三十条。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11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