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标注

第二款修改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十一、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11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