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未标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濮阳人大网上刊载,二十日内在《濮阳日报》上全文刊登,其他新闻媒体适时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删去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二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二)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

(三)将第七条、第十二条中的“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计划”。

(四)在第十一条中的“立法计划”前增加“立法规划”。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常务委员会”后面的“有关”。

(六)在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工作机构”后增加“办事机构”。

(七)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增加“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并将“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工作机构”。

(八)将第十五条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

(九)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五条”修改为“第九条”,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十)删去第十九条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

(十一)在第二十二条中的“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后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二)在第三十七条中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增加“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

(十三)在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前增加“或者”。

(十四)在第四十五条中的“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后增加“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五)在第四十八条中的“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提出”修改为“提交”。

(十七)在第六十条“除由”后增加“新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