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未标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重要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法规起草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沟通协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