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