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 民用机场/第二节 运输机场第六十五条有效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运输机场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