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情报员、航空气象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