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情报员、航空气象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