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一)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
(二)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未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三)民用航空器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
(四)民用航空器未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
(五)民用航空器违规飞越城市上空;
(六)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违规投掷物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