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一十条有效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颁发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但是,颁发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