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二百零三条有效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运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其运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