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百条有效本章所称第三人,是指除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旅客、货物的托运人及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二)为受害人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