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有效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一)依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破产的;(三)依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除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