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