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尚未生效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收、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收、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