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尚未生效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等重要目标分级防护制度。重要目标的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重要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