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八十六条有效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