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二、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