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未标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未能达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标准,经审慎研究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建设项目最大限度满足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调整及占补平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省重点项目、市重大前期项目;

“(二)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将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的“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资源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