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尚未生效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