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