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八条尚未生效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