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