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