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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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