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三)筹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社区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