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