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尚未生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