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强化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